Selected Category: 法律常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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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相關法律條文】

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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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法律關係概說】

在「崔媽媽」法律義工們接受民眾詢問過程中,其實我們發覺許多租屋問題所牽涉的是基本的法律觀念、及其所衍生的問題;所以,本章中作者希望先釐清一些觀念,不僅就租屋法律,其實對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法律問題也會有所幫助。

租約是否一定要有書面

  租賃,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大部份的契約行為,只需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並且生效。例如買賣就是一種契約行為,買報紙、菜攤上買菜等等…都是買賣的一種。如果隨便買個東西,都得要雙方簽契約書才能算數的話,那麼恐怕我們逛街、買菜時要帶的契約書,比要帶的鈔票不知道要多了多少!

  所以基本上,在租賃關係中,房東、房客之間只要把房子、租金講定,縱使未簽訂契約書,雙方都會因租賃關係有效成立而受拘束,不得任意反悔,否則就得負擔法律上的責任。不過就租賃期間,因民法有特別規定,所以有無書面契約便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極大影響。這一點在以後的章節中會有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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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的解決】

1. 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 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 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3. 此外,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訂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慎重繁瑣而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a.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其中詳細內容,請參閱附錄之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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