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常識 (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租屋相關法律條文】

法規名稱:民法 第三節 債之效力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1.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租屋法律關係概說】

在「崔媽媽」法律義工們接受民眾詢問過程中,其實我們發覺許多租屋問題所牽涉的是基本的法律觀念、及其所衍生的問題;所以,本章中作者希望先釐清一些觀念,不僅就租屋法律,其實對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的法律問題也會有所幫助。

租約是否一定要有書面

  租賃,屬於契約行為的一種。大部份的契約行為,只需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並且生效。例如買賣就是一種契約行為,買報紙、菜攤上買菜等等…都是買賣的一種。如果隨便買個東西,都得要雙方簽契約書才能算數的話,那麼恐怕我們逛街、買菜時要帶的契約書,比要帶的鈔票不知道要多了多少!

  所以基本上,在租賃關係中,房東、房客之間只要把房子、租金講定,縱使未簽訂契約書,雙方都會因租賃關係有效成立而受拘束,不得任意反悔,否則就得負擔法律上的責任。不過就租賃期間,因民法有特別規定,所以有無書面契約便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極大影響。這一點在以後的章節中會有詳細的說明。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租屋糾紛的解決】

    1.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 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制力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3.此外,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訂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慎重繁瑣而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a.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其中詳細內容,請參閱附錄之小額訴訟程序。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 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2. 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3. 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租約之履行】
租金乃是使用收益房屋的對價,所以租金的支付則是房客最重要的義務。另外租金的約定亦是判斷租賃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的重要項目。故在租賃契約中,租金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可輕忽。

租金之收付及契據:

(一)關於租金之事項,下列各項應注意是否業已於租賃契約中載明:

    1.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房東、房客), 但為免日後雙方當事人對租金數額產生疑義,應於租賃契約中明確記載。

    2.租金之支付方法:租金之支付方法,通常可分為:分期支付或一次支付。一般租賃契約較常見的為分期支付,例如雙方約定應於每個月五日支付租金之情形。一次支付之情形則較常見於學校附近,通常是以學期或一學年為單位。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東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1. 請向轄區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新台幣,以下同)。

2. 請求書之填寫方式:

    a.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號碼及地址。

    b.「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租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須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

  租屋時只要房東與房客對房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有所約定並互相表示同意,房東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而房客亦有依約定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所以口頭上約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有效的,惟時下大多數的人都希望能在租屋時,和房東(或房客)「打契約」,即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以求慎重。如此即能留下一個書面證據,而且白紙黑字亦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

  所以無論租賃契約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只要符合要件即得有效成立,這是必須先予了解的。其次,無論口頭或書面訂立契約時,由於租賃雙方意思一經合致即生效力,即所謂「一言九鼎」或「一字千金」,此時就必須注意到租約內容之約定是否符所需,否則契約一經成立生效,房東與房客皆須同受拘束。所以在訂約時,以下注意事項可供房東房客做為參考:


----------------------------------------------------------------------------------------------------------------------------------------------------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選擇訂約對象】

房東出租房屋時,最怕遇到惡房客,若遇到不肖之惡房客,輕則收不到租金,重則房東誤觸侵入住宅罪責,得不償失。而房客承租房屋時,亦怕遇到惡房東,甚至是假房東,使得已付出之押金或租金被騙泡湯。因此選擇訂約對象時,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皆應謹慎。

房客通常屬於社會中的經濟弱勢者,其所遇糾紛通常是租金或押租金過高、租金不合理的調漲、或期滿房東拒不返還押租金…等事,故於選擇房東時,除了應注意自身安全外(尤其女房客),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房東若係未成年人,其出租應得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2.訂約時應了解房東是否為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客不妨要求房東提出權狀或登記簿謄本。若房東並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應要求其出具授權證明,同時最好要求房東出示其身分證明,以免被騙。
3.女房客應特別注意房東之家庭狀況及品性,並注意是否與房東合住。同時亦應注意其他房客之身份、職業及品性等情況
4.注意房東是否為二房東,若為二房東,則應了解二房東與大房東之間的租約之租期及是否約定禁止轉租。

ltusnai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